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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运浪律师
旷运浪律师
重庆-重庆
主办律师

代位继承

继承2012-03-08|人阅读
原告王1系被告王2、王3的侄儿,王1的父亲先于王1的祖父死亡,因王1祖父的遗产分割问题,王1、王2及王3争执不休。旷律师接受原告王1的委托后,仔细分析案情,多方取证,摸清客观事实,理清相关法律关系,2011年2月终以代为继承为案由诉至重庆市永川区法院。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代为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此案经重庆市永川区法院开庭审理后,被告通过庭审认识到王1仍然有权代为继承分割遗产,这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于是庭审后及时就将王1应得到的被继承房屋的分割款给予王1而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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