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旷运浪律师
旷运浪律师
重庆-重庆
主办律师

不当得利

债权债务2012-03-08|人阅读
某开发公司先后于2007年8月、11月分别给付成都某工程公司款项共计600000元,未出具任何字据。后成都某工程公司未将该款项返还开发公司。2009旷律师代理该开发公司在永川法院起诉成都某工程公司返还600000元。本案经过法院多次开庭审理后于2010年以不当得利为由判决:成都某工程公司五日内返还600000元,及偿付资金占用利息。原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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