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旷运浪律师
旷运浪律师
重庆-重庆
主办律师

房屋按份共有分割

离婚2012-03-08|人阅读
林先生(上海人)与廖女士(重庆永川人)二人均已离婚。离婚后,2007年二人相识并确立恋爱同居关系,2007年下半年双方到永川出资30余万元共同购房,并将房屋产权人登记为林先生和廖女士。后双方关系恶化而分割房屋争执不休。廖女士以该房屋是共同财产且产权人为二人为由要求分割房屋一半,林先生则不同意。旷律师接受上海的林先生委托后,查清双方购房出资等情形后,依法进行诉讼维权。2011年8永川法院一审判决,判决林先生享有该房屋的所有并享有96·9%的份额,被告廖女士享有3·1%的份额。一审判决后,被告廖女士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8月8日重庆市第五中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林先生据法院判决书,将该房屋过户至自己一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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