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贩卖毒品案
起诉书指控某某两次共计贩毒75g,其中一次25g,一次50g。本律师介入该案后认为起诉书指控某某贩毒25g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贩卖冰毒50g是认定不准确,事实上冰毒净重不足50g,并且被同案犯吸食了少许,并结合邱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等向法庭发表辩护意见。最后法庭大部分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认定邱某贩毒数量为47.5g,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判处邱某有期徒刑8年。(注:纵观全案此判决结果算是非常令人满意的结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