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某区某镇某个体工商户老板,2009年9月8日晚其与朋友一同饮酒后,外出透风。后尾随一未成年女子至一偏僻处,发生肢体冲突,被过路群众制止并抓获。某镇派出所以涉嫌抢劫罪立案侦查。律师在立案第二天接受其家属委托,在看守所会见王某后,向侦查机关出具书面意见,对抢劫罪名提出异议,并建议侦查机关如果坚持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则应确认犯罪未遂。在法院审理阶段,确认王某有犯罪未遂情节,并且认罪态度好,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按照法律规定抢劫罪的量刑在3—10年,因当事人认罪,律师在法庭上给其做的罪轻辩护被法庭完全采纳,最后轻判有期徒刑1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