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向广州市萝岗法院诉称其为被告维修鹿棚时摔伤,造成三级伤残,诉求被告徐某、黄某赔偿50余万元。两被告均委托尹远律师代为应诉,经尹律师大量调查、对比证据后,提出原告并非是修补鹿棚时摔伤的,而是在树上跌落摔伤的法律意见。最终法院采纳尹律师的意见,作出(2009)萝法民一初字第202号判决书认定原告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