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要起诉被告乙产品侵犯其专利权,并素要10万元的赔偿金额。被告单位是一家小型的民企,没大关官司,接到法院传票后,当时给吓住了,以为自己真的侵权了,主动提出以5万元和解。而原告竟然不答应。无奈之下,被告在开庭前一个星期找到了我。当时非常消极,当时只是问《看能不能尽量减少点损失,意思是基本认输了。我在接收该案后,经过自己的研究,我发现了一个重要的信息。我回复被告:不要悲观,该案由重大转机的可能。被告喜出望外。
我分析所有的证据之后,发现: :
原告的专利权由于没有缴纳年费在2007年12月事就已经失效了,那么这样一来,被告即使是使用了原告的部分技术特征,也只是属于使用公知公用技术,不构成对原告甲的专利侵权。最后我们的观点被法院采纳,原告所诉的侵权本成立,官司反败为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