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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律师
杨鹏律师
江西-赣州
主办律师

他们构成什么罪

刑事辩护2011-03-28|人阅读
他们构成什么罪一、案情简介:某日上午,王某张某二人携带铁锨、钢具到冯某的养猪场盗窃钢梁。后王某回家纠集戴某开农用三轮车来养猪场拉取盗割的钢梁(价值1300元)到现场后,发现张某被人抓住,二人掉转车头返回,此时,遇见高某骑着摩托车,即将张某被抓之事告诉高某,三人随即将三轮车放回家,并分乘两辆摩托车赶到养猪场附近的鱼池旁边,王某用拳头将看管人员冯某打成轻伤,张某戴某、王某的协助上,挣脱冯某抓捕,分别骑两辆摩托车逃走。1、此案是不是共同犯罪?2、这算不算转化型抢劫罪?3、四人中谁有罪谁无罪?二、案件分析:王某、张某具有共同盗窃钢梁的故意,且实施了共同盗窃的行为,钢梁价值1300元,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二人构成盗窃罪。戴某是受王某纠集后参与的,其明知是去拉取盗窃的钢梁,并在盗窃行为还未完成的时候参与的,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秘密实施了拉取钢梁的准备措施。因此,三人的先期行为构成盗窃罪。在发现张某被抓后,三人实施的盗窃行为已经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被害人冯某发现)而未遂。至此,盗窃犯罪就已经完结了。我们知道未遂是犯罪的一种状态,不可能过渡到既遂或者转化成其他犯罪。王、戴二人邀请高某一起参与求助张某的行为。王某虽然对冯某采取暴力抗拒抓捕,但是并非当场实施,而是在经过一段时间并且邀约了戴某、高某后实施,不符合“当场”的要求。因此,该案不属于转化型抢劫。王某为救张某而对冯某使用暴力,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至于戴某、高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的问题,要看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能否证明高、戴二人是否与王某有共同伤害的故意。如果有,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没有,高、戴二人不构成该罪。因此,王某、张某、戴某构成盗窃罪(未遂)。同时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高、戴、王有伤害故意时,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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