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杨鹏律师
江西-赣州
主办律师
他们构成什么罪
刑事辩护
2011-0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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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构成什么罪
一、案情简介:
某日上午,
王某
,
张某
二人携带铁锨、钢具到
冯某
的养猪场盗窃钢梁。后
王某
回家纠集
戴某
开农用三轮车来养猪场拉取盗割的钢梁(价值
1300
元)到现场后,发现
张某
被人抓住,二人掉转车头返回,此时,遇见
高某
骑着摩托车,即将
张某
被抓之事告诉
高某
,三人随即将三轮车放回家,并分乘两辆摩托车赶到养猪场附近的鱼池旁边,
王某
用拳头将看管人员
冯某
打成轻伤,
张某
在
戴某、王某
的协助上,挣脱
冯某
抓捕,分别骑两辆摩托车逃走。
1
、此案是不是共同犯罪?
2
、这算不算转化型抢劫罪?
3
、四人中谁有罪谁无罪?
二、案件分析:
王某、张某具有共同盗窃钢梁的故意,且实施了共同盗窃的行为,钢梁价值
1300
元,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二人构成盗窃罪。戴某是受王某纠集后参与的,其明知是去拉取盗窃的钢梁,并在盗窃行为还未完成的时候参与的,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秘密实施了拉取钢梁的准备措施。因此,三人的先期行为构成盗窃罪。在发现张某被抓后,三人实施的盗窃行为已经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被害人冯某发现)而未遂。至此,盗窃犯罪就已经完结了。我们知道未遂是犯罪的一种状态,不可能过渡到既遂或者转化成其他犯罪。
王、戴二人邀请高某一起参与求助张某的行为。王某虽然对冯某采取暴力抗拒抓捕,但是并非当场实施,而是在经过一段时间并且邀约了戴某、高某后实施,不符合“当场”的要求。因此,该案不属于转化型抢劫。王某为救张某而对冯某使用暴力,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至于戴某、高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的问题,要看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能否证明高、戴二人是否与王某有共同伤害的故意。如果有,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没有,高、戴二人不构成该罪。
因此
,王某、张某、戴某构成盗窃罪(未遂)。同时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高、戴、王有伤害故意时,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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