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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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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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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涉嫌诈骗罪案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5-05-19|人阅读

李某某涉嫌诈骗罪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陈某委托和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开庭前,我查阅了案件的卷宗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李某某,并参与了本案的庭审活动,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于被告人构成诈骗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李某某有如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认罪态度较好。

李某某归案后,主动交代作案过程,前后多次供述一致,没有反复,且与其他同案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说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很好。

2、平时表现良好,又是残疾人

事发之前,李某某一直在外地打工,勤勤恳恳工作,公安机关出具证明也能说明被告人李某某平时表现确实很好,无任何违法乱纪行为。被告人李某某曾因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治疗终结后,留下语言障碍的终身残疾,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考虑。

3、主观恶性较小。李某某回到赣州,本想在本地发展,干出一番事业,谁知工作难找。苦于长时间没找到合适工作,积蓄也花完,亲戚朋友又向其借钱。为帮助亲友,也为了维持自己拮据的生活,被告人李某某才实施了诈骗行为,且没有用骗来的钱胡吃海喝,并没有挥霍。同时,李某某在供述中,多次提到仅做这一次,以后无论如何也不会再犯。因此,从作案动机来说,被告人李某某的主观恶性较小。

4、已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事发之后,被告人李某某认识到了其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在对该行为进行深深忏悔的同时,给予了被害人诚恳的道歉,委托其母亲陈某在公诉机关的主持下,将诈骗所得17000元退还给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5经济困难仍积极缴纳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出身农村,家境很差,从小就外出打工。虽说如此,家人为了能将其挽救,便倾其所有,东拼西凑,四处借钱,并积极缴纳罚金,此行为应作为从轻的因素。

6、依据我国教育挽救为主刑事政策,辩护人请求对李某某适用拘役

根据我国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鉴于本案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取得谅解、一贯良好等积极因素,并结合其系残疾人、家境贫寒、已被羁押四个多月的客观情况,我们认为,判处其拘役六个月较为合理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辩护人恳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六个月,给予其重新做人的机会,让其早点出狱,将来报效国家。

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

师: 杨 鹏

二〇一十四

注: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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