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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润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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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XX诉北京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劳动争议2012-07-26|人阅读
宋XX于2008年2月入职北京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7月至8月宋XX因病休假,但公司却以其旷工为由解除了与宋XX的劳动关系。本人代理案件后向北京市XX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与宋XX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在诉讼中公司提交宋XX签字的劳动合同,后经鉴定为伪造宋XX签字。案件经仲裁、一审、二审终审判决撤销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公司与宋XX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该案中虽然宋XX入职后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宋XX申请 劳动仲裁时已超过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因此宋XX无法主张公司支付双倍工资。望广大劳动者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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