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XX在2014年中秋节前在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XX网站上购买了若干贡菊礼盒及黑加仑干准备赠送亲友,但到货后发现所购食品外包装上未注明生产日期及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
本人接受龙XX委托后,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退货并承担十倍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因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判决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退货并承担十倍赔偿责任,后经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