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建立微信群通过微信方式组织赵某等失足妇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刘某聘请被告人龙某某等三人负责嫖资记账、管理招募微信号、联系失足妇女与嫖娼人员、经纪等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该团伙每组织一次卖淫收取中介费50至200元不等,工作人员龙某某工资每天300元至500元,刘某某共获利15万元。
办案经过:
胡律师接手案件之后,第一时间预约会见了被告人龙某某,在阅卷之后,胡律师认为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基本没有异议,但是以“组织卖淫罪”提起公诉,属于定性错误。于是胡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龙某某不应以组织卖淫罪定罪量刑,应定性为介绍卖淫罪;
2、龙某某属于从犯;
3、龙某某具有坦白情节;
4、被告人龙华荣系初犯、无其他犯罪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胡律师所有的辩护意见,对龙某某以介绍卖淫罪定罪量刑,判处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如果是组织卖淫罪定罪的话是五年以上)。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为介绍卖淫罪。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