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11月27日,死者李某某由包工头张某1招聘进入到东莞虎门二桥S4标桥下排水沟施工工地工作,担任炊事员。2018年12月2日,死者李某某被该工地另一工作人员张某2用钝器打击,2018年12月5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死亡后,死者李某某家属向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要求确认死者与该施工承包单位某某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裁决被驳回。2020年3月16日,死者家属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要求确认死者与该地分包施工单位汨罗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结果:确认死者李某某与汨罗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败诉后,汨罗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通过朋友介绍委托胡律师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李某某与汨罗市建筑工程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办案经过:
胡律师接收委托之后,仔细分析了案情,发现劳动仲裁败诉的原因,在起诉时追加了包工头张某1为第三人,同时向法院提交了该公司的工资清单,考勤表以及该公司炊事员许某某的证人证言用于证实该公司并没有李某某这个员工。胡律师着重分析了李某某与该公司的关系不符合法律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要素,且一一驳斥了被告提供用于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指出该证据的矛盾处等等。
胡律师的代理意见被法院所采纳,一审反败为胜。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死者李某某与汨罗市某某建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