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胡律师代理被告应诉,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1、停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2、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
3、被告承担诉讼费
胡律师的代理意见:
一、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具有合法有效的专利权 :根据被告提交的国家知识产权专利检索中心出具的《专利检索报告》可以证实原告的专利因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而属于无效专利。
二、根据被告的产品与原告专利技术要求的技术比对,具有本质区别,不构成侵权。本机械键盘面盖技术特征与对方专利权利要求项1、2、4均有实质性不同,对方专利权要求项3、5、6属于已知公开技术,因此被告的产品技术特征并未落入原告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三、原告案涉专利属于现有技术,被告不构成专利侵权。本机械键盘面板技术特征与该公开的专利权利要求1、2、5项相同,本机械键盘的面板塑胶面板的材质为PC材质,厚度在1.4-1.8mm而且面板上开有轴孔技术特征相同,塑胶面板背面的横向加强筋和纵向加强筋也实质性相同,因此本机械键盘技术特征属于现有公开技术。
四、退一万步讲,即使原告构成侵权,原告提出的经济损失赔偿也没有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胡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