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吴锐锋律师
吴锐锋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自首辩护(一)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刑事辩护2012-09-25|人阅读

摘要:一起未成年人甲被指控抢劫罪的案件,通过会见,发现甲可能有自首、立功事实;但研究侦查卷宗证据后发现,其中并未明确认定这两个情节。于是根据卷宗证据所体现的甲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可能性,撰写书面材料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但被驳回--那么,下一步的刑事辩护工作重点,就是如何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通过向甲及其未成年人同案丙的发问,把自首、立功的情节显而易见的展现在合议庭面前、从而促发法院的主动性去调取证据......

一、第一次会见

1第一次接谈

通过电话预约,在律师事务所面对面接谈案件。了解到,咨询人的儿子(以下称为“甲”)在四个月前因涉嫌抢劫罪被羁押在看守所至今现在咨询人不知道案件进展情况,想先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一下,如果案件到了法院审判阶段,再委托律师出庭辩护。

本律师在每一诉讼阶段只提供全程法律服务不单独提供会见服务,但因咨询人承诺如果案件到了法院审判阶段、再委托律师出庭辩护,也就先签订了审前程序委托协议。

2、第一次会见

甲刚满18周岁,比较瘦向其介绍了律师身份和委托情况,询问得知他上周已经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于是在他对案情作了详细叙述后,向他提供了案件中的法律咨询意见,并征求其是否继续委托本律师出庭辩护的意见,他表示同意。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选择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也有选择哪一位律师辩护的权利。所以,在被追诉人家属为委托律师后,通过看守所会见我们必须要征求自己的意见。如果被追诉人同意继续委托,就在由家属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下面再签字、捺印确认;如果不同意,我们会在会见笔录中记明其不同意的理由、并由他签字确认,回律师事务所后再与原委托人办理解除合同退费事宜。

二、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1、第二次接谈

通过会见,了解到甲可能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但是,自首和立功的情节,一般要由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等材料来证明--只有根据证据、依照法律可以直接确认为自首的,才可以由法院在审查辩护律师的自首辩护意见后、直接定为自首。所以,律师的下一步工作,就是与原委托人进一步接谈,如果继续委托,就要立即到法院复印卷宗证据、开展下一步的辩护工作,详细核实自首、立功等20几个量刑情节

电话告知甲的家属案件已经到了法院,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了第二次接谈,最后签订了第二份委托协议,由本律师出庭辩护。

2、法院提交手续:甲实施被指控犯罪时未满18周岁,于是到法院少年法庭向主审法官出示了《律师执业证》并提交了《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然后复印了卷宗证据。

3、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研究卷宗证据后发现,证据中未明确体现甲的自首、立功情节,于是根据“抓捕经过”这份证据中所体现的自首、立功可能性,撰写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提交给法院,但被法院驳回。

这就是说为了证明甲的自首、立功情节,必须使法院主动的依职权向派出所调取甲的自首、立功证据。而要想促发法院的主动性,就必须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通过向甲及其未成年人同案丙的发问,把自首、立功的情节显而易见的展现在合议庭面前--只有把握住自首、立功的细节,才能达到这个目的。

不得不说,法官每年的办案数量要比律师多很多,如果律师不能提出充分的、合理合法的理由,主审法官很难有主动性安排有限的工作时间去调取证据。因此,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必须首先要把自己的刑事辩护工作做足、做细......

三、第二次会见

1第二次会见:于是,第二次到看守所会见甲,核实其是否有法律规定的20多个从宽量刑情节;而重中之重,是详细询问其自首、立功的事实经过,力求不遗漏任何对其有利的细节,包括在全过程中他自己、他的同案以及主办警官的只言片语……

2庭前制作发问提纲:发问提纲设计的关键,是如何用最简洁的语言、最合理的逻辑把甲的自首、立功情节显而易见的展现给合议庭。所以,不但要让甲当庭如实叙述自己的自首、立功情节,还最好让其同案丙也如实供认甲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自己的立功事实…….

四、开庭与判决

1开庭:甲与丙实施被指控犯罪时都未满18周岁,所以由少年法庭审理;乙与丁实施被指控犯罪当时已经是成年人,另案处理。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讯问后,本律师先后对甲、丙进行了发问。对甲的发问,着重于其自己自首、立功的符合逻辑与经验规则的事实经过;而对于乙,则是着重于使其承认在自己被抓捕时,甲有协助公安机关的立功行为。

最后,在对丙的发问过程中,丙承认了在自己被抓捕的当晚,办案警官对他说过甲也在抓捕现场..

于是,休庭后,本律师即向主审法官口头申请法院向派出所调取甲的自首、立功证据,主审法官表示同意,我也不必再提交书面申请了......

2缓刑:最终,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又由于法院依职权向派出所调取了甲的自首、立功证据,这两个情节使甲被判刑期、缓刑考验期限和缴纳罚金数额相应减少...

附一: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

申请事项:请求**区人民法院向**派出所收集、调取其侦破的**抢劫案中,被告人甲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证据。

申请理由:卷宗*第*页《抓捕经过》:“*年*月*日*时许甲来我所求助,但该男子神态、语言可疑在我所民警盘查下甲交代参与一起抢劫案,作案工具是一辆红色捷达轿车。*年*月*日*时许,我所民警**在**门前,发现一辆红色捷达车形迹可疑将红色捷达车和车内三人带回派出所经审查,乙、丙两人涉嫌抢劫一案”。

分析可知,被告人甲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的抢劫罪行,系自首,但公安机关未予认定;另外,在被告人甲自首后,民警即在被告人甲被拘留前工作的**门前,发现了由被告人甲交代的作案工具红色捷达车及车内的其他两名被告人乙和丙,此应被认定为由被告人甲提供的该二人藏身处所,依法应属于被告人甲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但公安机关证明材料不全。

所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最后一句、《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特请贵院向**派出所收集、调取被告人甲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全面证据。

……

附:1、卷宗二第八页复印件

2、相关法律条文

……

附2:相关法律条文:

①《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②《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最后一句:“另,办理其他刑事案件,参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④《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

⑤《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自首的事实及理由,有关机关未予认定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提供证明材料或者要求相关人员作证,并结合其他证据判断自首是否成立”。

该条第二款:“被告人是否协助或者如何协助抓获同案犯的证明材料不全,导致无法认定被告人构成立功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提供证明材料或者要求相关人员作证,并结合其他证据判断立功是否成立”。

附二:《辩护词》节

……

其次,被告人甲具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

第一、被告人甲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如实交代了自己的抢劫事实及其同案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甲在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后,民警即在被告人案发前工作的**门前,发现了由被告人交代的作案工具红色捷达车及车内的其他两名同案犯,应是由被告人提供的该二人藏身线索并指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建议适用缓刑,给予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以此贯彻和体现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审判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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