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尹思勤律师
尹思勤律师
江苏-扬州
主办律师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成功取保

其他2013-03-14|人阅读

张某某,女,23岁,河南省巩义市人,香港恒通金融贸易有限公司工作,201242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31日转逮捕。该案系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

律师在516日向接受当事人亲属的委托后,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但该案已移送至江都检察院审查批捕。律师多次与批捕科联系,说明案件情节轻微,被告人张某某是个刚走上社会的小姑娘,在学校一直品学兼优,还入了党,并出具了村委会以及以前学校的证明,经过辩护人的成功辩护,检察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可以取保候审的意见,于2012615日为张某某办理了取保手续,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亲属非常感激律师,挽救了一个小姑娘的前途。

附律师意见书、取保候审申请书:

关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不应被批捕的

律 师 意 见 书

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侦察监督科:

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亲属的委托,由本律师担任其涉嫌非法经营一案侦查阶段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依照法律程序会见了张某某。目前,该案已移送至贵检察院审查批捕,本律师就该案会见张某某所了解的情况以及依据《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条件,本律师提出张某某不应被批捕。其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张某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

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而本案中张某某虽在香港恒通金融贸易有限公司从事业务员的工作,但其主观上不知道该公司所从事的是非法活动,更谈不上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张某某在该公司工作每个月基本工资1000元加提成,平均月收入2000余元,是正常的上班的工资收入,张某某不符合非法经营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

二、非法经营活动是单位行为,而非是张某某个人行为,单位犯罪应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张某某系一般工作人员,不应被追究。

张某某2011年7月刚毕业,在人才市场招聘而进入香港恒通金融贸易有限公司从事业务员的工作,在该公司刚刚工作半年时间,业务做得也不是很好,该公司所从事的是非法活动,张某某并不清楚,而且公司从事怎样的经营活动而并非张某某所能决定的,张某某自然人犯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应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张某某仅仅是一般的员工,不符合追究的主体特征,因此张梦焕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张某某从小到大,表现一直较好,在学校就入了党,在班级里担任团支部书记,年龄很小,刚刚走上社会,人生道路才刚刚开始,在该公司工作时间很短。

从张某某的为人来说。据其亲属反映,张某某是一个诚实守信的孩子,没有前科劣迹,表现一贯较好,在学校是党员,团支部书记,年年受学校表扬。家里爷爷、奶奶等老人们听说该事,整日以泪洗面,不肯吃喝,不相信孙女会做犯法的事情。而且张某某在在该公司工作时间很短,仅仅五个多月。

综上,张某某主观上没有谋取非法利润的主观故意,在该公司工作时间较短,而且张某某是一个刚刚走出校门的孩子,从其以后的长远人生考虑以不予批捕为宜。律师依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疑人的规定》出具该意见,请贵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予以考虑并请采纳。

此 致

敬 礼

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

尹思勤 律师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 尹思勤 律师

通信地址:扬州市邗江路439号。联系方式:13092098868 85119855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 张某某 申请取保候审。

理由:犯罪嫌疑人 张某某 因涉嫌 非法经营 一案,于2012年 4月 24日经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转逮捕。根据涉嫌 非法经营 案的犯罪嫌疑人 张某某 的要求及本案的基本事实,本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提供保证人其父亲张明其或缴纳保证金进行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江都公安局

申请人: 尹思勤 律师

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

2012年 6 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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