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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云鹏律师
张云鹏律师
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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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案例

专利法2011-04-07|人阅读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7) 石民五初字第00037号 原告河北B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XXX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X亚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云鹏,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杜峰涛,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石家庄A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XXX街156号。 法定代表人催连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庆,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D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化路118号。 原告河北B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A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被告大庆市D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07年2月15日受理,此前已于2007年2月8日作出(2007)石民立保字第00014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依法组成合议庭,2007年6月4日裁定中止诉讼(因被告A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2009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B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峰涛、张云鹏,被告石家庄A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催连山、委托代理人王文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庆市D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B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设计人X亚平于2004年就“组合式发光二极管连接座”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后我公司与X亚平达成了专利实施许可协议,约定有我公司独占实施该专利。被告未经许可实施该专利,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赔偿损失1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石家庄A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辩称:河北B科技有限公司不是适格被告。X亚平与河北B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和他写明,专利侵权诉讼的起诉权利应由专利权人X亚平行使,河北B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所依据的X亚平《授权书》的签署时间并非落款日期2006年1月8日,申请鉴定。关于诉请15万元赔偿额,没有那么多利润。请求驳回河北B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被告大庆市D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X亚平“组合式发光二极管连接座”实用新型专利权并予以公告,专利号ZL200420016570.1,申请日2004年7月20日。权利要求:1、组合式发光二极管连接座,其特征在与由灯座主体(1)、夹线板(4)和导电芯片(9)组成,所说的灯座主体(1)侧面有插置发光二极管(12)的管座(14),灯座主体(1)内有内置导电芯片(9)的平行芯片槽(13),导电芯片(9)侧端的管脚夹(10)与发光二极管(12)的管脚(11)接触,导电芯片(9)另一侧或上端的切皮剪(6)的刀刃与连接导线之一的金属芯线(8)接触,所说的夹线板(4)两侧有带锁定闯荩�3)的滑板(2)与灯座主体(1)上带锁定闯荩�3)的滑道(15)对应连接。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式发光二极管连接座,其特征在于所说的灯座主体(1)左右两侧有插置发光二极管(12)的管座(14),灯座主体(1)两条平行芯片槽内的导电芯片(9)两侧的管脚夹(10)分别与两侧的发光二极管管脚(11)接触。X亚平分别于2006年7月3日、2007年5月12日,2008年6月10日缴纳200420016570.1号专利年费及其其他费用295元 、295元、9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2007年3月21日受理石家庄A照明电器有限公司2007年3月20日对200420016570.1号“组合式发光二极管连接座”实用新型 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2007年9月25日作出第1064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200420016570.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利要求1无效,维持本专利权要求2有效。石家庄A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一中行初字第292号行政判决,维持第1064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石家庄A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11月5日作出(2008)高行终字第40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06年1月8日,X亚平与河北B科有限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附件,约定:X亚平授权河北B科技有限公司在专利有效期内以独占许可方式实施200420016570.1号“组合式发光二极管连接座”实用新型专利,专利许可费15万元。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发现第三方侵犯专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由X亚平与侵权方进行交涉,或负责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请求,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北B科技有限公司协助。同日,X亚平出具《专利授权书》:授权河北B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组合式发光二极管连接座”实用新型专利,并确认河北B科技有限公司为唯一拥有使用权人。X亚平出具落款日期为2006年1月8日的《授权书》:授权河北B科技有限公司在专利实施许可协议有效期内,就“组合式发光二极管连接座”专利有关侵权案件与侵权方进行交涉,向专利管理部门提出请求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7年1月9日,石家庄A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大庆市D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大庆市D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采购石家庄A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LED双向发光二极管灯光隧道17条,质量标准执行大旗隧道标准,合同价款153000元,运输费用由大庆市D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责。2007年1月29日石家庄A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民航快递方式(航班CZ6054)发送灯具,运输费用1713元,大庆市D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07年1月9日、2007年1月26日以交通银行卡存款方式付款50000元、104600元。大庆市D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将LED灯光隧道灯具应用于大庆市昆仑大街亮化工程。2007年2月3日河北B科技有限公司向大庆市D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侵权通知,要求停止侵犯专利权。 将本院从石家庄A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提取的发光二极管灯、河北B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由大庆市D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提供的石家庄A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所售LED灯光隧道灯(发光二极管灯)分别拆解并重新组装,其连接座的技术特征均为:由灯座主体、夹线板、导电芯片组成,夹线板两侧有带锁定闯莸幕?逵氲谱?魈迳洗??ù齿的滑道对应连接,灯座两侧有插置发光二极管的管座,灯座主体上两条平行芯片槽内置一导电芯片,芯片上端有以刀刃与连接导线之一金属芯线接触的切皮剪,芯片两侧端的管脚夹分别与两侧的发光二极管管脚接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专利收费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案件审查状态通知书(一)、(二)及第1064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行终字第409号行政判决书、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附件、X亚平《专利授权书》、《授权书》,二被告LED双向发光灯光隧道项目合同、民航快递普货分单(单号784--43090526)、交通银行卡存款客户留存联2张(柜员流水23680573392、23625410031)、大庆市昆仑大街灯饰照片6张、侵权通知、本院从石家庄A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提取的发光二极管灯及勘验笔录、石家庄A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所售LED灯光隧道(发光二极管灯)及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 本院认为:专利权人X亚平所有的200420016570.1号“组合式发光二极管连接座”实用新型专利权,受法律保护。自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河北B科技有限公司是“组合式发光二极管连接座”实用新型专利权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享有独占实施该专利的权利,并经专利权人授权,有权对侵犯该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为本案适格原告。专利权人依法享有专利侵权救济的权利,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可以限定此项权利由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人也可以随时将此权利授权前述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行使,对于石家庄A照明电器 有限公司申请鉴定的X亚平《授权书》的落款日期,在本案没有鉴定的必要。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石家庄A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发光二极管灯的连接座包含了“组合式发光二极管连接座”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利要求2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的包含范围。石家庄A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组合式发光二极管连接座”实用新型专利权,构成侵权,应当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本案在案证据不足以确定权利人应被侵权所受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的数额,河北B科技有限公司转了独占实施许可使用费,亦不宜作为本案确定赔偿数额之参考,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专利权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赔偿数额确定为10万元为宜。 本案无证据证明大庆市D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从石家庄A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购买、应用于大庆市昆仑大街亮化工程的发光二极管灯涉及侵犯“组合式发光二极管连接座”实用新型专利权,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大庆市D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2000年8月25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A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200420016570.1号“组合式发光二极管连接座”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并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 二、被告石家庄A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北B科技有限公司损失10万元; 三、驳回原告河北B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65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河北B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被告石家庄A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55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来益 审判员 X树志 审判员 程存杰 二OO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贾广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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