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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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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律师:夫妻一方用拆迁安置款购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2012-05-31|人阅读
杨东律师:夫妻一方用拆迁安置款购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概况】  2002年6月赵女士私下用位于某街的住房拆迁款二十万元的价格购买位于某小区楼房一套。2005年11月赵女士隐瞒上述房产,协议与刘先生离婚。2008年夏刘先生才发现赵女士在离婚前取得上述房产,该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赵女士在离婚时隐瞒上述房产,应少分。刘先生多次向其索要属于自己的份额,遭到拒绝,故刘先生以前妻赵女士在离婚时隐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的事实为由,将赵女士诉至法院,刘先生认为该房产应为二人离婚前的共同财产,故要求取得该房产相应的份额。  【律师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的问题?以及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再婚后转化的性质问题?对此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认为,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一般都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司法实践中还应考察其财产来源,而不应单纯地以财产是否是婚后夫妻共同占有来界定该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除非另有约定,夫妻一方所有个人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赵女士用的拆迁款是其个人财产在婚后购房的话,也是属于其个人财产。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购房全款应是完全是赵女士婚前个人财产,而不是部分来源婚前。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所诉争的楼房是赵女士用拆迁款所购置,刘先生也予以认可,而二十万元拆迁款经该院判决归赵女士和其子所有,刘先生未提供购买诉争房产有其出资的相关证据,诉争房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故对刘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判决驳回原告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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