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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晶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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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被火烧伤,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2010-05-07|人阅读

山东原君律师事务所 崔玉姝

【基本案情】安某系A公司雇佣的工作人员,从事值班、保安工作。2008228634分许A公司发生燃气泄露遇火源发生爆燃引起火灾,当日正是安某值班,安某被烧伤头部、颈部及双手,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安某之伤分别构成三个十级伤残。青岛市市南区公安消防大队(以下简称消防大队)认定火灾原因为:燃气泄漏遇火源发生爆燃引起火灾。另,消防大队于2009620日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书,消防大队认为:“安某在明知室内有燃气泄露的情况下,用燃气灶电子打火装置打火,引发燃气爆炸,因此,安某对此起燃气爆炸事故负有责任”。安某将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而A公司认为安某负有责任,所以公司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雇员有重大过错的,可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安某作为A公司雇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被火烧伤头部、颈部及双手,三处致残,雇主A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从消防大队对爆燃事故的事发经过和责任的认定看,2008228634分,A公司的办公楼内发生燃气泄露,安某发现燃气泄露后,未尽合理注意,明知室内燃气泄露,贸然用燃气灶电子打火装置打火,引发燃气爆炸,故安某对此次爆燃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考虑安某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可以适当减轻A公司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本案侵权事实清楚,A公司应对火灾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安某提供的消防大队《火灾原因认定书》能够充分证明,2008228日被告发生燃气泄露遇火源发生爆燃引起火灾,将原告烧伤。而经消防大队调查,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被告采用不符合规定的胶管连接燃气灶和煤气表后单头旋塞阀,未用燃气专用管卡(喉箍)固定,使胶管在 2008227日至28日夜间从表后旋塞阀脱落,造成燃气泄露后,通过中央空调系统扩撒到其他房间,并达到燃气爆炸极限浓度,从而造成本次的爆炸事故。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消防大队询问笔录中承认“安某是A公司聘的一名值班人员,……值班人员的职责都有,就是防火防盗保安全……”。但A公司却未对安某进行任何安全方面的培训,安某2008228日早晨起床闻到煤气味后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正是履行其职务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只要雇员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务过程中,使自己遭受损害,雇主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A公司应当对安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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