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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国华律师
郝国华律师
安徽-合肥
主任律师

李鬼现形 退一赔三(消费者权益保护)

损害赔偿2023-04-18|人阅读

01基本案情

2018年8月严先生与合肥某木业公司签订《定制合同》,订购由杭州A木品有限公司生产(下称A公司)的A系列木门、门套及护墙板,合同明确指定品牌为A原木,合同总价为17万元整。合同签订后,严先生分别将17万元汇至合肥某木业公司及合肥某木业公司指定的账户,合肥某木业公司并开具17万元收据并加盖公司公章。2019年元月份合肥某木业公司开始送货并安装,严先生要求合肥某木业公司提供A公司出具的出厂合格证及质保书,但合肥某木业公司迟迟没有提供。

2019年4月,严先生发现木门、护墙板大面积开裂,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立即告诉合肥某木业公司要求通知生产厂家A公司尽快过来协商处理,但A公司并不愿意出面协商解决。严先生无奈拨打12315投诉热线,在市场监督管理所的组织下,合肥某木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确认无法取得A公司出厂合格证及质保书。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向杭州A木品有限公司调查核实,A公司回函称严先生订购的“A”木门系列产品非我公司产品。严先生与合肥某木业公司就退货一事协商不一致,无奈诉至法院。

02律师工作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指派郝国华、汪晶晶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人。代理人仔细与委托人沟通案件细节。在听取委托人陈述了案件历程之后,代理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严先生订购的是A公司的A系列产品,但合肥某木业公司以次充好,伪造商品的产地,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以及品牌欺骗消费者,严先生花费高昂的费用购买了虚假的产品,合肥某木业公司的行为是欺诈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

在证据方面,代理人共整理罗列九组证据,证明合肥某木业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并前往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取相关笔录,并取得了消费者协会的出具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终止调解通知书》。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发现,合肥某木业公司提供的产品并非浙江A公司生产的A系列产品,而是从广州一家公司生产的产品。最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合肥某木业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判决退还严先生货款17万元,并三倍赔偿严先生51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03案件价值

消费者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当发现自身权益受损的时候,要勇于使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的委托人严先生,在发现购买的商品并非是其指定的品牌时,及时的保留证据,到工商部门及消费者协会投诉。在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后及时委托律师诉至法院。本案中代理人充分分析法律关系及收集相关证据,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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