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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万宁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案

行政诉讼2013-11-04|人阅读

海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万宁市人民政府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案

原告(上诉人):海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纪红,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宁市人民政府

案由:不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 基本案情:

涉案土地位于万宁市**农场**旅游开发区范围内,面积49.46亩。该地原为xx公司用地的一部分。因原告与xx公司在联营开发**开发区中发生合同纠纷,原告提起民事诉讼。19971114日,经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依法作出(1997)新民初字第481号民事调解书,xx公司自愿将**开发区200亩土地中的49.46亩土地折价人民币467.2万元抵偿给原告。1998815日,原告向万宁市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1998910日,万宁市国土局作出万土管用[1998]134号《关于同意办理法院调解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通知》,同意xx公司将涉案土地过户给原告,同时明确涉案土地闲置已超过两年,收闲置费人民币12365元,限过户后一年内建设,否则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xx公司和原告同日分别向万宁市国土局缴纳了土地闲置费和确权地籍费后,被告于次日向原告颁发了万宁市(东)国用(1998)字第1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1228日,万宁市国土局作出万土环资用[2001]07号《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先告知书》,拟收回原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于同年3月在《海南日报》公告。同年423日,被告对万宁市国土局作出万府函[2001]75号《关于依法收回中国农业银行万宁支行等单位29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并于同年426日在《海南日报》刊登了《收地公告》,决定无偿收回原告49.4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20103月,原告得知被告收回其49.4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于2001426日在《海南日报》刊登的《收地公告》中无偿收回原告49.4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 审理结果:

一审裁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万宁市人民政府于2001426日在《海南日报》刊登《收地公告》,收回原告3.297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司自此应当知道被告作出的收地行为,若对该收地行为不服,应在2003426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公司于2010109日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显然已超过了2年的起诉期限。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公司的起诉。

**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告和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是市、县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两个必经程序。在本案中,万宁市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后,在未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或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送达的情况下,仅在《海南日报》刊登《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收回中国农业银行万宁支行等单位93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法定条件。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在公告之时尚未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2010925日,上诉人向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查询相关土地情况时,该局将2001423日万宁市政府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复印后交给**公司。一审裁定后,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出具《证明》称:万宁市政府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送达时间为2010925日。经本院二审质证,万宁市人民政府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明》存在笔误,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应认定**公司起诉并未超过起诉期限。因此,二审撤销一审的行政裁定,并裁定本案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一审法院经实体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于1998911日取得**旅游开发区中49.46亩土地的使用权后,一直没有对该49.46亩土地进行开发建设,但造成该49.46亩土地没有开发并闲置至今的原因并不在原告,而在于该宗土地上一直有**农场农八队几户职工居住生活,且万宁市政府和**农场之间也一直没有协调处理好农场职工的搬迁安置补偿问题,由此导致**公司无法开发利用土地。万宁市人民政府认定**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满两年以上并决定予以无偿收回,显然认定事实错误。且万宁市人民政府认定**公司闲置土地,既未通知**公司,又未拟订闲置土地处置该案,即以公告形式收回**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显然违反了法定程序。故判决撤销被告于2001426日在《海南日报》刊登的《收地公告》中无偿收回原告49.4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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