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李誉宏律师
李誉宏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兄弟姐妹之间是否有继承权

继承2011-07-26|人阅读
兄弟姐妹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

案情: 1972年,某机械厂职工白某与同厂职工田某结婚,婚后田某未生育子女,1982年,白某的父亲和母亲相继去世,留有遗产房屋4间,该房产由白某与妹妹白某某继承,每人各分得两间。1989年,白某在下班的路上不幸遇车祸身亡,白某的死给田某以沉重的打击,身体每况愈下。田某的父母早亡,收养一子,取名田某某,田某某见姐姐身体不好,就搬到姐姐家里,同妻子一起照顾姐姐。2001年,田某病故,田某某夫妇料理了姐姐的后事,花去费用5000元。田某去世后,白某某找到田某某,以其现住房屋系其兄继承其父母遗产,现哥嫂去世为由,要求继承该两间,田某某则认为自己在田某生前尽了主要抚养义务,且与田某系姐弟关系,自己有继承权,不同意白某某的要求,白某某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该两间房屋。 李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问题。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房产是白某与田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白某继承的遗产,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白某去世后,田某做为唯一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权继承白某的全部遗产,该房产应归田某所有。田某某是田某的弟弟,是田某遗产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由于田某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因此,田某的遗产应由田某某继承,白某某不是田某的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田某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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