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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全星律师
赵全星律师
陕西-西安
主办律师

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工程建设2020-07-07|人阅读

2018年2月,本所接受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案件代理人参与被告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所律师的努力下,为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了工程款24,368,435.55元及利息。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与委托人保持良好的沟通,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分析案件并整理案件的争议焦点,归纳案件的主要法律关系,确定基本诉讼思路,收集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案件处理过程中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积极沟通,促使案件顺利进行。2018年12月1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368,435.55元;二、被告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368,435.55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

本案工程款拖欠时间较长,诉讼难度较大。本所接受委托细了解案件情况,分析案件并整理案件的争议焦点,归纳案件的主要法律关系,确定基本诉讼思路,制定了合理的诉讼请求。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又后提出反诉、鉴定等请求,使诉讼难度进一步加大。经本所律师努力,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承办律师在本案全流程服务过程中与当事人沟通充分,专业准备扎实,当事人对各方面均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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