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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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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诉被告吴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其他2011-04-25|人阅读

(2010)长民三民初字第1381

原告冯某某,男,1982613出生,汉族,住本市长宁区XXXXXXXXXXXX室。

原告朱某,女,1983718出生,汉族,住本市长宁区XXXXXXXXXXXX室。

委托代理人丁龙,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1954105出生,台湾省居民,住本市长宁区古北路585A30X室。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某某应于20101020之前返还原告冯某某、朱某本市长宁区古北路585A30X室购房款人民币800000元。

二、被告吴某某应于20101020之前赔偿原告冯某某、朱某违约金人民币270000元。

三、被告吴某某应于20101020之前支付原告冯某某、朱某滞纳金(自201031日起至实际返还购房款人民币800000元之日止,按每日人民币180元计算)。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350元,原告冯某某、朱某负担人民币2350元,被告吴某某负担人民币5000元(于20101020之前向原告冯某某、朱某支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章某某

盖章

00年九月八日

陈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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