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长 宁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长民三民初字第1381号
原告冯某某,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长宁区XXX路XXX弄XX号XXXX室。
原告朱某,女,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长宁区XXX路XXX弄XX号XXXX室。
委托代理人丁龙,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1954年10月5日出生,台湾省居民,住本市长宁区古北路585号A幢30X室。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某某应于2010年10月20日之前返还原告冯某某、朱某本市长宁区古北路585号A幢30X室购房款人民币800,000元。
二、被告吴某某应于2010年10月20日之前赔偿原告冯某某、朱某违约金人民币270,000元。
三、被告吴某某应于2010年10月20日之前支付原告冯某某、朱某滞纳金(自2010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购房款人民币800,000元之日止,按每日人民币180元计算)。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350元,原告冯某某、朱某负担人民币2,350元,被告吴某某负担人民币5,000元(于2010年10月20日之前向原告冯某某、朱某支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章某某
盖章
二0一0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