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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区分是否为劳动关系—法律顾问篇)

劳动争议2015-05-04|人阅读

劳动争议案件(区分是否为劳动关系—法律顾问篇)

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接受陕西XX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委托,就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过庭审询问、质证,发表如下办案心得:

一、 XX公司系委托代理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经朋友介绍以XX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为XX公司办理行政手续事宜,XX公司因配合委托代理事项向其出具相关文件。因此提供证据经核实确为宏天天应要求出具,目的是办理行政手续需要,且文件应当提交给相关政府机关,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承认并非应招聘进入XX公司,是因为办理行政手续进入XX公司,其不需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不用按公司作息时间上下班,不接受单位考勤,生病不用履行单位请假手续。证据11为个人制作,没有单位领导、财务签字,没有单位盖章且仅有不清晰的拍照,不能证明劳动关系,也不能证明其月收入。

二、 各个申请事项没有劳动关系存在的申请基础、重复计算、超劳动争议仲裁计算,不能得到支持。

XX公司系委托代理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不需要与签订劳动合同,故要求XX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不能成立。

《劳动合同法》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不属于XX公司员工,与XX公司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不符合第40条的三种情形,故代通知金不能得到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故第47条仅为87条的依据,两法条赔偿不能重复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9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不是XX公司员工,没有加班事实存在,也对加班事实没有提供证据,因此要求加班费不能成立。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不属于XX公司员工,不存在克扣拖欠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因此要求25%的经济补偿金不能得到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故申请事项有重复计算项目。

要求XX公司报销相关票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综上,XX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不属于XX公司员工,XX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也没有支付相关经济补偿的义务,更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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