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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传飞律师
薛传飞律师
浙江-杭州
高级合伙人律师

郑某某因盗窃罪被刑拘,逮捕后成功取保候审(真实成功案例)

刑事辩护2017-09-01|人阅读

郑某涉嫌诈骗罪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

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接受郑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郑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郑某于2017年5月×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17年6月×日,被贵院批准逮捕。经会见犯罪嫌疑人以及了解案情后,辩护人认为其没有羁押的必要性,对其取保候审没有社会危害性,具体意见如下以供参考并采纳:

1.本案事实清楚,证据较为确实充分,在本案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且犯罪嫌疑人郑某自愿认罪。

郑某虽在侦查初期并没有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但是在辩护人的法律帮助及侦查机关的劝导下,已自愿认罪,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2. 本案涉案数额相对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犯罪嫌疑人郑某与被害人虽不认识,但另一犯罪嫌疑人牟思佳与被害人系旧识。本案系熟人之间作案,社会危害性低于一般犯罪。

3.犯罪嫌疑人郑某尚有×岁的女儿需要照顾,不适宜进一步羁押。

4、犯罪嫌疑人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李×,并获得了李×出具的谅解书。

5、郑某的行为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犯罪嫌疑郑某的行为虽然涉嫌诈骗罪,其属于初犯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属于从犯且具有悔罪的表现。另外,其亲属愿意以人保或者财保的方式为其保证,并承诺在其取保期间对郑某严加管制和教育。郑某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综上所述,辩护人特向贵院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请求贵院依法调查,对犯罪嫌疑人郑某变更强制措施。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薛传飞律师

2017年 7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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