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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培杰律师
马培杰律师
云南-大理州
主办律师

刑事谅解书(范文)

刑事辩护2011-08-28|人阅读

(范文)

【大理著名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2009812日,XX与本人产生纠纷,赵XX将本人打成轻伤。事件发生后,赵XX200912月向公安机关自首,现本案已移送到大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赵XX被羁押在大理市看守所。

事故发生后,赵XX的家人非常重视,当即替赵XX支付了受害者医疗费15200.00元元,其后又积极与我们家属协商进一步赔偿事宜,并已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了全部的赔偿款35000.00元 。

在协商过程中,我们了解到赵XX家庭也很困难,主要收入就是依靠微薄的农业种植和进城务工。这种困难情况下,赵XX及其家属依然积极筹措赔偿款进行赔偿,我们认为其悔过表现很好,其亲人也需要他的工作收入扶助;赵XX的故意伤害行为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痛苦,他的家人也因此十分痛苦,他已得到了应有的教训,我们并不希望继续造就新的悲剧,愿意原谅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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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人对赵××的行为予以谅解,自愿不再追究赵××的刑事责任,同时向检察机关提交《撤案申请书》,请求检察机关给予赵××改过自新的机会,对本案予以撤案。

此致

XX市公安局

XX市人民检察院

受害者:李XX

2010年 01月16日

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拼理力争;浩然正气,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云南(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1350872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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