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马培杰律师
马培杰律师
云南-大理州
主办律师

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范文)

损害赔偿2011-08-30|人阅读

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范文)

【大理著名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申请人:XX,男,汉族,1987130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大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小区3-4-150号, 居民身份证号532901XXXX,联系电话 *******

申请事项:

申请重新对周XX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

事实与理由

案情简述:201012170 20分左右,申请人与朋友去XX娱乐城唱歌。凌晨4时许,申请人在与该店结账时,发觉所记帐目与实际消费明显不符,当即向工作人员提出异议。歌厅老板周XX上前推搡申请人,借故与申请人发生争执。当时申请人因饮酒无力,无法挣脱,为了摆脱他的纠缠,申请人拿起旁边的啤酒瓶恐吓周XX。周XX借机抢过申请人手中的啤酒瓶,重重地砸在申请人头部,当即血流不止,并掐住申请人的脖子往墙上猛撞,同时喊出该娱乐城打手。申请人在挣扎过程中,摸到一个啤酒瓶自卫。周XX仍然死死拽住申请人的衣服,指使五六个手拿钢管的打手,把申请人打倒在地。周XX趁机挖申请人的双眼,申请人用双手拼命自护,避免遭受更大的伤害。而后,周XX逃离现场,申请人等待警察来处理。警察来到现场后,申请人如实陈述案件经过。经鉴定机构查明:申请人的伤情为轻伤以下。同时,凭借周XX的伤势证明,鉴定周XX为轻伤。20101217日,依*公刑保字(20100201号,申请人被决定取保候审,并先支付周**医药费1500元。案发后,申请人为治疗共花费 元。

申请人认为,周XX的伤情依法不构成轻伤,理由如下:

1、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做鉴定时,伤情不确定、后果无法预测。

2、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四条第2款,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机构没有了解案情、查阅病历、勘验现场,仅仅凭借周**的伤势证明,就做出轻伤结论,证据材料单薄,难以让申请人信服。

综上所述,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为了本案处理能够客观公正,申请人恳请贵机关核实案情,依法对周XX的伤情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大理市开发区派出所

申请人:高XX

2011年03 月14 日

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拼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云南(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13508724904】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马培杰律师
您可以咨询马培杰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