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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四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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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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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宁海某公司“道交事故”一案

损害赔偿2011-05-10|人阅读

【案情摘要】:原告李某诉宁海某某有限公司道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人接受被告宁海公司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代理观点】: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法院对原告医疗费用、残疾器具费配置的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提出1、原告医疗费中不合理的部分应予剔除。2、护理费主张过高,应按一人的法定标准赔偿。3、残疾器具辅助费,主张不合理。4、交通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等方面进行质证和辩论。

【判决主旨】:法院采纳了被告律师大部分的合理质证意见和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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