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潘斌龙律师
潘斌龙律师
浙江-台州
主办律师

八旬老人争房产 法律援助解忧烦

继承2010-04-28|人阅读
浙江省妇女权益保障法律顾问团成员朱敏玲对我的法律援助让我的利益得到了维护,我非常感激……”日前,在浙江龙剑律师事务所办公室里,一位声音哽咽、满脸泪水的老人将一面锦旗送到朱敏玲手上。“这是我的工作职责,是我应该做的,”朱敏玲对老人说。  老人名叫章淑詠。记者了解到,她是得到了朱敏玲主任的法律援助,争回权利后特地前来感谢的。 为争遗产女儿撕裂亲情 2006年大年初一,章淑詠的前夫在温州病逝,之后两个女儿就为父亲遗产起了争执。正月初十,小女儿迫不及待地去上村路7号,赶走了房客并贴上了封条,甚至还堵上了锁孔。一场遗产争夺大战就此硝烟四起。 记者了解到,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自从章淑詠家里有了一大一小两套住房后,两个女儿就为了争房子纠纷不断。章淑詠因两个女儿长期争夺房产而饱受折磨。在全国助老办及浙江省老龄委的帮助下,老人于2006年5月住进了杭州市社会福利中心。老父尸骨未寒,究竟是什么原因让两个女儿不顾母亲的养育之恩引发遗产争夺战呢? 原来章淑詠与前夫于1996年2 月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明确:坐落于温州鹿城区上村路7号1幢203室坐北朝南东首一间归章淑詠所有,西首一间归其前夫所有,灶房一间、卫生间及灶房旁小间归两人共有。该房已房改,按规定先办理了改用配偶名(即改用了章淑詠的姓名),1996年1月在温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又办理了签买卖合同及向指定银行缴款(两人各出资一半)的手续,因双方都无去处,故达成协议仍维持原状,离婚后双方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 1997年1月7日,章淑詠的前夫书面写下“我的交代”赠与书,该赠与书表示将其所有的上村路7号1幢203室半套房屋赠与章淑詠。为了避免日后发生遗产纠纷,章淑詠勉为其难地接受了。当时两人曾经去过公证处询问,答复是只要对方同意即可成立,不必公证。这件事,两人相约对两个女儿保密,以免女儿为房子再起纠纷。事后不久,章淑詠的前夫就搬到杨府山下的欣霞山庄养老,直至2006年1月亡故。 但老母亲没有想到女儿会为了房子而再起硝烟。2006年4月初,章淑詠应大女儿之邀回温州帮助协调,为了家庭和睦,她并没有出示赠与书,心想只要能协商成功她可以放弃。让她感到寒心的是,不但协商不成,小女儿还四处造谣丑化母亲,撕裂了母女亲情。 女儿注销房产权老母孤立无援 无奈之下,2006年6月初,章淑詠才取出前夫的赠与书并在温州聘请一位姓陈的律师上诉法院想讨回公道。陈律师将诉讼状送交原居住地(上村路)的法庭即温州市鹿城区区人民法院东部分庭。与此同时,陈律师找到章老太太的小女儿向她出示了章淑詠的前夫“我的交代”一文,但章淑詠的小女儿坚决予以否认。 八月下旬,章淑詠突然接到温州市房产管理局的电话,表示上村路7号的房产证有问题要注销。原来是章淑詠的小女儿认为法庭上的情况对其不利,遂找到市房产管理局的关系,经高人指点去房产局指控章淑詠在申请上村路房屋产权证时没交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房子是共有财产,声称章淑詠有冒领之嫌。 2006年10月,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以章淑詠在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时未提供鹿城区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份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为由,注销章淑詠所持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006020号房屋所有权证。 让章淑詠疑惑不解的是,她自己从未办理过申请房产证的手续,又何来申请时提供民事调解书之说呢?章淑詠向记者表示,她曾咨询过原地委的李副书记,李说像他们这类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房子是不需要自己去办理房产证,机关事务所房改办将各住户的房管材料向市管理局移交,房管局据此就可发房产证,这说明住户确实没有自己申请房产证。得到印证后,她立即给房产局说明情况要求合理解决,但2006年10月中旬房管局的注销产权证的决定还是寄来了。 为此,章淑詠不服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注销房产证的决定,她向浙江省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料温州市房管局向建设局提供了一张章淑詠申请房产证的申请单,章淑詠表示自己从未写过申请单,这申请单根本就是伪造的。 2007年1月,浙江省建设局维持温州市房产权证鹿城区字第006020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 对此,章淑詠很无奈,也很气愤,以致焦虑过度旧病复发。在多方求助之后,事情依然得不到妥善解决,章淑咏感到孤立无援,更对女儿的做法痛心疾首。 法律援助为老人讨回公道 正在走投无路之际,章淑詠向浙江省妇联求助,她没想到这次求助真正为她讨回了公道。 章淑詠告诉记者:“这两年多来,我没少向有关部门投诉,可寄出去的信都如石沉大海渺无音讯,我感到了绝望。当省妇联维权部的孔部长将我送上去律师事务所的出租车,我焦虑、愤怒、困惑的心情一下缓和了下来”。 朱敏玲是浙江龙剑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她擅长交通事故赔偿代理、债权债务处理、刑事等案件辩护,同时也她也非常重视维护妇女权益。得知朱律师要无偿给自己法律援助,章淑詠像吃了一颗“定心丸”。 接到委托后,朱敏玲律师立即详细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并查阅了相关法律条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提及的“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为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等相关法律条文,章淑詠前夫与章淑詠的赠与关系成立,该半套房屋产权应归章淑詠所有。 有了法律依据,2008年6月,章淑詠将两个女儿告上法庭。2008年10月10日,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坐落上村新村7号1幢203室归章淑詠所有。 章淑詠压根没想到在短短几个月时间里,朱敏玲就为她争回了房屋产权。朱敏玲告诉记者,帮助弱势群体特别是老年人及妇女同胞是自己的份内之事。另外,朱律师还提醒老年朋友,若遇到此类事情时,可以依靠法律援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因为不懂法而给晚年生活蒙上阴影。本报记者毛玲 新闻来源:华声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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