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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成都
主任律师

王某诉某大学处分决定一案

行政诉讼2022-07-08|人阅读

一、案情简介

王某系某大学本科2020级学生,其在2022年1月3日上午的期末考试中利用手机作弊,在被监考老师发现后,王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在1月4日学院向王某作出《陈述和申辩告知函》载明,根据学校相关文件,对王某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并告知王某拥有陈述和申辩对权利,王某于1月4日向学校提交了《申诉》,而某大学于1月10日对王某作出《开除学籍对处分决定》。

二、办案经过

王某在今年2月10日到我所进行咨询了解并寻求帮助。通过与我所胡静主任律师的沟通,对我所表示了认可,决定委托我所代理其与某处分决定纠纷一案。随后我所指派了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作为本案代理律师。代理律师接受指派后,与当事人谷某就案件情况进行沟通,了解案情,收集资料。在收集资料的过程中,代理律师仔细阅读某大学的相关行规定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发现了学校在作出开除学籍处罚时程序具有瑕疵,可以以此为由进行抗辩。随后,在准备好材料后,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案件亦如期开庭审理。

在诉讼中,我所代理律师提到:首先校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王某提出的申诉处理程序不正当。其次某大学作出处罚的依据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相违背,处罚畸重。对方辩称道:第一,其具有教育自主权能够自主决定处罚,并未违反法律且符合学校规定;第二,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均已经告知王某,且已保证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三,原告申诉与否都不影响已合法作出的有效处分决定。在法官的主持下,最终争议焦点聚集在以下几点:(1)学校作出处罚依据是否违背上位法;(2)学校处理程序是否存在严重瑕疵。因为根据《某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其应该向原告书面告知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而实际上并未按照该规定进行书面通知,该程序违法剥夺了王某的知情权和及时为自己申诉的权利,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三、办案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我所代理律师一一举证质证,专业且敬业地据理力争还原真相,保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加之对方所提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张程序合法之事实。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我方诉讼请求,某大学所做处罚程序违法,撤销某大学所做的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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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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