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杨克礼律师
杨克礼律师
江苏-连云港
主办律师

王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5年

刑事辩护2014-11-05|人阅读

辩护词

——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某的亲属委托,并指派杨克礼律师担任王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现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案情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有故意杀人罪有不同意见,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起诉王某某,并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理由如下:

一、 对王某某应当定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应当从犯罪构成上来分析:

(一) 犯罪的主观方面:

我们假设王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成立,那么看王某某的主观故意是什么。如果是直接故意,那就是:王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其婶婶死亡,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从公诉机关的证据上看,王某某并没有希望其婶婶死亡,比如:1、王某某砍其婶婶是乱砍的,而且自己当时已经懵了,在砍的过程中刀掉到地上就证明他是慌张的、害怕的,他并不存在杀死其婶婶的直接故意;如果王某某是希望她婶婶死亡,存在“蓄谋已久”的直接杀人故意,难道他还拿不住一把刀吗?2、王某某的刀并没有砍向其婶婶一刀致命的位置,砍的刀数多,恰恰能说明王某某不是希望其婶婶死亡;换一种说法,砍了那么多刀都没把人砍死,难道他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吗?3、王某某马上报警,并打电话通知他母亲回家,在客观上赢得了抢救其婶婶的时间,说明他不希望其婶婶死亡;4、王某某称:我婶被我“杀”了,对于一个安分守己、没有前科、没有法律上“故意杀人罪”概念的如惊弓之鸟的19岁男孩来说,面对流血的康某某这样说是很正常的,不能据此就说明其有“杀人”的直接故意;5、王某某并没有剥夺其婶婶生命的充分理由,故直接故意杀人不成立。

王某某的犯罪行为仅仅能证明其主观上不排除其婶婶的任何伤害结果,包括死亡、重伤、轻伤、轻微伤,这说明王某某是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这符合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如果王某某是间接故意杀人,在刑法理论上要看结果,而本案受害人并没有死亡,故间接故意杀人不成立。

综上,王某某既不是直接故意杀人,也不是间接故意杀人,所以王某某不成立故意杀人罪,但王某某毕竟伤害了其婶婶,故成立故意伤害罪。从宏观的刑法主观方面来看,在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是直接故意杀人的情况下,在确定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时要看结果,而本案受害人的伤情是轻伤,故应定王某某故意伤害罪。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1受害人康某某的陈述遗漏了许多细节,并有许多不实之处,而且,对受害人的询问只有一次,难以排出其有虚假陈述。如下即为证据:是否要砍王某与王某的自述相悖;陈述王某某打电话给他妈妈的说话“俺妈,你来家吧,人我已经砍倒了”禁不起推敲,因为这似乎意味着王某某与其母亲事先有预谋。

2、康某某有重大过错:她对公婆打骂、欺辱、砍倒葡萄园、损毁生活用品;将与王某某家、王某某大姨家共同购买的船说成是自己家单独购买的,所收卖船款自己独留;其丈夫死亡所获得的赔偿金自己独吞等等,这些都是其过错的证据,也都体现在村民的联名信及村委会的书面材料里。康某某的言行已经激起村民的公愤,村民及村委会都希望人民法院能从轻处罚王某某,于是才出现60多名村民(因为审判庭较小所以才来这么多人,否则100多位签名的村民几乎都能到庭为王某某求情)及村委会领导都来旁听的现象。

如果说:矛盾是家庭间的,不是针对王某某的,故王某某不应持刀相向,意思是康某某的过错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王某某的依据,那么下述推理成立:日本企图占领钓鱼岛,这是国家的事,你保钓人士凭什么要登钓鱼岛?继续推理下去,日本侵占的是中国国家的土地,你个人凭啥反抗?于是乎中国没人当兵卫国,日本得逞,然后---。从民法上来看,王某某是其家庭成员,财产是家庭共有财产,王某某是有其一份的,故王某某有愤怒的资格和理由。

二、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1、王某某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2、王某某无前科,平时表现好,是偶犯,主观恶性小、容易改造、再犯罪的社会危险性小;

3、王某某认罪态度好,且在《到案经过》中有这样的表述:王某某始终予以配合,没有阻碍、抗拒、逃跑行为;

4、本案是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王某某愿意给予民事赔偿;

5、受害人有重大过错;

以上是我的辩护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此致

某某某人民法院

辩护人: 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 杨克礼

201294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