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江苏连云港云台山律师事务所接受市* *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朱晓冬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 以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连云港市* *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年 月 日邵任才与* *公司签订分期付款购买汽车协议。合同约定两年内分24次交清车款,合同签订后车辆完全由邵任才支配运营。邵任才向* *公司购买汽车,根据双方之间的约定,在未付清车款前,* *公司保留车辆所有权,但邵任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现在鑫顺公司只是名义上的车主,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由其本人承担责任,与* *公司无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2000]38号明确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 *公司的诉讼请求。 此致 泗洪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