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XX,张惠,苏州市金阊区山塘街XX号
委托律师: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 岳延彬律师
被告:陶XX,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
案由: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
简要案情:
诉争房屋系兄妹七人于19XXXX年法定继承所得,其中四人放弃继承,该房屋归陶甲、乙、丙所得,陶甲支付四人每人三千元。陶乙于XXXX年去世,其妻,大女儿将份额通过声明方式将诉争房屋份额转让给陶XX,陶XX和陶丙于1992年立下协议将其诉争房屋份额转让给陶甲。陶甲陶丙分别于2000、2004年去世。现陶甲法定继承人即原告请求主张该房屋所有权。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人数较多,且均为近亲属,处理起来较为复杂。根据多年经验,本律师认为,应采取恰当的诉讼策略,XX繁为简,尽量缩小涉及面,及时尽快提起确权之诉,如此才能全面保障原告权益。通过分析协议流程,确定最终的利害关系人即本案被告一人列席被告。
庭审焦点:
被告认为协议存在重大误解,现房屋值一百多万,当时付三千元太少,且当时未收到该款项。已经过去十九年了,时效也是问题。针对此,原告律师通过前期的调查取证,证人证言,均对此予以XX解。迫使被告不得不降低协商姿态。
审判结果:
确认诉争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相关过户手续。(2010.6.2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