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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黎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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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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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飞石致人损害案

损害赔偿2010-07-15|人阅读

案情回放

2004710日,对张林(化名)来说,是一个终身难忘的日子,虽然事情已经过去了近4年时间,但只要一回忆起这件事,张林仍然心有余悸。

张林在一家药店当售货员。710日这天,张林象平日一样,早早起床,做好早饭,没等丈夫吃完她就去上班了。来到商店,张林象平常一样,与店友们一起打扫卫生,整理货架,然后就开始招呼上门的顾客。

快到中午12点半了,张林刚刚送走一位顾客,正准备交班出去吃午饭,意外发生了。店里人听到砰的一声响,跟着公路上传来一阵刺耳的刹车声,紧接着一块石子夹带着与空气摩擦发出的呼啸声从公路上横飞进店里,猝不及防的张林恰好被击中头部。面对突如其来的危险,所有在场人纷纷目瞪口呆,大家望着倒在血泊中的张林一时手足无措。很快,一名店友迅速的反应过来,他飞快地朝公路上刚刚停下的货车奔了快去。这时货车驾驶员正在查看车辆和路面,他听到砰的声响后,以为是汽车轮胎爆了,随即停车下来查看。那名店友正与驾驶员发生激烈争执的过程中,110处警人员接到报案也赶到现场。另一方面,张林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张林头部多处骨折,因未伤及要害,加之送治及时,脱离了生命危险,后经鉴定,张林伤残等级为十级,可以说是不幸中的万幸。

那么,击伤张林的石子究竟从何而来呢?经过公安部门现场勘验、取证,查清了事情原委。

就在出事前两天,张林工作所在的药店门口路段路面损坏,出现了坑洼,道路施工单位组织维修施工后,将挖出的旧水泥预制石块堆放到新补路面处的下水道井盖上作为警示,以防止车辆碾压,除此外未设立其他明显警示标志。而肇事司机驾车途径此处时,也看到了堆放物,但他没有避让,正好碾上堆放的石块,击伤张林的石子就是被车辆碾飞的一块。

张林出院后,通过有关部门找到道路施工单位与驾驶员协商处理。并委托我为其打理律师。律师认为,道路施工单位组织维修施工后未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驾驶员驾车行驶过程中疏忽大意,导致石块飞溅致伤自己,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道路施工单位与驾驶员对事实本身没有异议。但道路施工单位认为施工遗留碎石在没有车辆碾压的状态下不会造成他人损害,充其量也就只是影响了道路的整洁,其本身不具备危险性。也就是说,碎石的存在与张林损害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驾驶员辩称,出事后,公安交警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了认定,没有发现他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过错,此事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他不应当承担责任。于是,三方各执己见,再也协商不下去。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决定起诉。

法庭上,我方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张林受伤的经过、损害的结果以及被告方的过错。作为被告方的道路施工单位和驾驶员也向法庭提供了己方过错责任小和没有过错的证据。庭审活动在法官的主持下激烈紧张而又井然有序的进行着。庭审结束,法官依照法律规定并根据原被告三方的意愿组织进行调解,但因三方分歧较大而调解无果。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驾驶员违反安全、文明驾驶的规定,明知道路上堆放有碎石,而未注意和避免碾压,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道路施工单位施工作业完毕,未能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亦有过错。因道路施工单位和驾驶员之间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于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以及《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道路施工单位和驾驶员各承担张林因受伤导致损失的50%。

判决书送达后,三方均未提起上诉。这一起飞石致人伤害案经历数月的磨砺后,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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