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7日,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向某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方指控称2007年9月1日,被告人与同案关系人李某(未成年,另案处理)在河坝玩耍时,刘某某见有学生玩扑克,起意抢劫学生钱财。刘、李二人朝河道东边方向走去,见吴某、杨某二人在,先行索要无果,刘某某便从杨某身上收取现金40元,又将吴某按到抢走现金140元。随后,李某离开现场。刘某某一人继续朝河道东边方向前行,并先后两次采取按到、殴打方式从唐某、刘某身上分别抢走现金60元、100元。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检方指控刘某某属多次实施抢劫,应适用刑法第263条第4项规定,处以十年以上刑罚。
作为刘某某的辩护人,我在详细查阅了案卷的基础上与被告人细致的进行了交谈,充分掌握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庭审中本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基于一个犯意,短时间内在同一地点连续多次对多人实施抢劫,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一次抢劫犯罪。
审理中,法庭要求公诉机关补充侦查,进一步查明现场的地理位置、视野情况、被告人的行进路线以及整个作案时间。补充证据进一步印证和支持了辩护人的观点,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