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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晓松律师
周晓松律师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卖方按约定履行供货义务,买方逾期付款的,应依法承担付款义务及违约责任

合同纠纷2023-12-22|人阅读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205民初65※※

  原告:无锡XX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松,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自动化控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无锡X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XX公司)诉被告※※自动化控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技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无锡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工程技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无锡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4483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4483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2、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有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采购热轧不锈钢板材。2021年9月25日,原告和被告最终签署《产品销售合同》一份,合同总金额为494XXX元。《产品销售合同》第八条约定了违约付款的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责任。同时,销售合同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被告交付全部合同货物。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已全面履行《产品销售合同》义务,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属于违约。因此,特起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工程技术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一、2021年8月下旬,无锡XX公司员工陈X与工程技术公司代表朱XX就采购不锈钢板材的规格、型号及数量通过微信方式进行协商,同年9月6日下午,无锡XX公司将盖有印章的合同发给朱XX,朱XX收到后即将盖有工程技术公司印章的合同发给陈X。9月8日下午7:38时,朱XX将其与工程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的微信聊天截图发给陈X。庭审中,无锡XX公司陈述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朱XX向陈X提出开具发票,并将工程技术公司的税号、开户银行等信息发给陈X,无锡XX公司陈述至今未开具发票。

  二、2021年9月25日上午11:31时,陈X将盖有无锡XX公司合同专用单的产品销售给朱XX,朱XX于当日上午11:44时将盖有工程技术公司印章的产品销售合同发给陈X。该销售合同载明供方无锡XX公司,需方工程技术公司,约定:一、合同标的明细:产品名称316热轧不锈钢板材,规格型号8.0*1500*※※.单位(张)27.单价(元/KG)XX.300.重量(kg)15028.000.金额(元)50XXXX.40.备注7.75.三、计量方式:以供方实际过磅数为准。四、交货时间:合同生效后35日内交货。双方另有特殊约定的,另行在补充条款中约定。交货时间变更或供方通知提货的,以双方传真方式确定。因钢厂因素或者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交货延迟的,合同交货时间顺延。七、付款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后2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预付款,供方收到预付款后合同方生效;需方应在收到供方交货通知单时全额支付应付货款,供方收到货款后发货。需方未付清货款的,货物所有权仍属于供方。八、违约责任:(1)双方应如实、全面履行本合同,如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2)需方收到供方交货书面通知个工作日内,应支付全额提货款以便供方安排发货。需方超过3个工作日不支付提货款,视为需方违约,供方有权每日收取未提货款的万分之3作为违约金,并可先将该产品交给其他客户,由此造成不能及时交货的责任由需方承担。(3)如因质量问题产生的赔偿,供方赔偿的范围不超过有质量问题的材料成本。合同签订后,无锡XX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通过运输货车苏B※××××将27张不锈钢板(8.0*1500*6000)送至工程技术公司指定地点,经过磅,无锡XX公司实际供货重量为14XXXKG,货款金额为494※※※元,朱XX于2021年9月28日下午向陈x(陈X系无锡XX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丈夫)转账支付15万元,朱XX在交易详情一栏载明:代付姜x不锈钢板货款。后朱XX要求陈X开具发票,陈X在微信中陈述票不够了等理由至今未开,工程技术公司亦未支付剩余货款,无锡XX公司遂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无锡XX公司提供的陈X与朱XX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陈X与货运车辆驾驶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付款凭证打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无锡XX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工程技术公司收货后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尚结欠货款344838元未付,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现无锡XX公司要求工程技术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无锡XX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动化控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无锡XX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483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44838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8日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20元,保全费2260元,公告费800元,以上合计诉讼费用9580元,由XX自动化控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胡※※

  人民陪审员:叶※※

  人民陪审员:缪※※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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