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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涛律师
刘文涛律师
天津-天津
主办律师

情法结合,故意杀人犯最终保住性命

刑事辩护2010-06-19|人阅读

小肖是位20岁刚出头的小伙子,怀着创业的梦想从东北老家来到了天津。由于不熟悉天津情况,暂时投靠在表姐高某某家。高某某开了一家豆制品店,小肖起初就给表姐免费帮忙。后表姐建议:将豆制品店以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小肖经营,让小肖的父母过来和小肖一块干,高另开一家店。小肖一家并不熟悉天津的市场行情,就同意了,向高某某支付了9万元。豆制品店干起来后,小肖才发现,这个店实际也就值5万元,他感觉被表姐骗了。由于这次经济矛盾,再加上高某某脾气不好,表姐弟俩多次发生争吵,小肖感觉受了欺负。2009年8月的一天上午,表姐弟俩又因豆制品送货问题吵了起来。吵后表姐回了家,而小肖却越想越生气,于是给表姐高某某打电话,约她出来谈谈,在电话里表姐又骂了他,同意在其家楼下见面。小肖见到表姐时,愤怒之下持刀向表姐高某某捅了几刀然后逃跑。高某某经抢救无效之后死亡。第二天小肖向公安机关自首。 刘文涛律师作为小肖的辩护人对全案进行了分析,认为小肖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性质很恶劣,理由一是案发于白天,现场周围有很多群众,其中还有小肖的数位亲戚,小肖属于在光天化日之下当众行凶;二是小肖捅刺的是被害人的胸腹部等要害部位,从一个正常的成年人来说,应当知道伤害胸腹部会造成什么后果;三是小肖捅了4刀,而不是1刀,属于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基于上述分析,自首情节尚无法减轻处罚,小肖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小肖平时老实,勤奋,孝敬父母,从未犯过错误,事发后也十分后悔。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律师积极想办法能否在法律的框架之内为小肖争取到死缓的判决。律师做了如下工作: 一、 协调赔偿,争取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积极赔偿被害人及亲属的损失,赢得谅解是被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的一个重要情节。从这一思路,律师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由于小肖的家境很贫困,律师建议用豆制品店按原价9万元抵偿一部分,得到了被害人一方的认可。 二、向法院阐明小肖应当被从轻处罚的法律依据。 1、本案属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激情杀人案件。

对于这种类型的故意杀人案件如何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故意杀人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该纪要还规定:“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06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五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可杀可不杀的犯罪分子,一律不杀。2007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又再次强调:对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案件,在处理上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案件有所区别。 2、从本案的多位证人证言看,被害人辱骂被告人,对本案的引起有一定的过错。 3、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是法定从轻情节。这是我国长期以来“坦白从宽”政策的法律表现。虽然我国《刑法》对自首规定的是“可以”从轻处罚,但即使是对待重刑犯,也应当体现出政策和法律的承诺。如果不能兑现政策和法律,就会使犯罪后可能自首的人拒绝自首,同时也会破坏国家和法律的公信力。就本案而言,肖禹大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完全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律师最后向法庭强调,我国在死刑的适用上一向坚持少杀、慎杀的原则。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罪行极其严重”应持主客观相统一的态度。虽然在客观方面被告人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从主观方面看,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只是针对特殊的对象实施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相比要小,不应成为死刑的适用对象。况且小肖在自首后一直认罪伏法,真诚悔罪。其父母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更应该给小肖这名还不到22岁的青年人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所有意见,判决小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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