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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先勇律师
邹先勇律师
重庆-重庆
主办律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未约定物业面积和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

合同纠纷2010-05-14|人阅读
一物业公司与一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于物业公司的疏忽,合同中只列明了住宅的面积和收费标准,至于商场,虽写了“商场”二字,但其面积及服务费标准是多少却未约定。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对住宅及商场进行了物业管理,但开发商以合同未约定商场面积和收费标准为由,认为商场不属于物业服务范围,拒不缴纳商场的物业服务费达10个月,并称其即使要缴纳费用,也只按照门面的收费标准适当缴纳(注:门面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远低于商场收费标准)。 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我受该物业公司的委托后,听取了委托单位相关负责人的意见,研究了案件材料,找出了问题的症结所在,并围绕症结,收集了大量的关于商场面积且商场属于物业服务范围的证据,以及在区分并提供证据证明商场与门面是不同概念的情况下,引用了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商场收费标准的规定。并按照仲裁条款向重庆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开发商按商场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最终,仲裁委全部采纳了我的意见,支持了我委托人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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