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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先勇律师
邹先勇律师
重庆-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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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突发脑溢血死亡是否属于视同工伤

劳动工伤2010-06-04|人阅读
广安某食品公司一搬运工蒋某某于2009年11月8日中午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于24小时内死亡。蒋某某家属认为蒋某某属视同工亡,要求食品公司按工亡待遇赔付。我受食品公司的委托,及时赶往广安,查看了食品公司的库房、办公室、食堂等地点线路,据单位负责人交代,蒋某某属搬运工,在中午下班吃饭后发病死亡。我围绕这些情况,询问了几位关键证人,他们一致证实了搬运工的工作性质,一般是将食品盒搬到库房,交单给库管员后,如果当天不值班,那么当天的工作就结束了。而当天蒋某某搬完货物后,交单给库管员后就吃饭去了,吃了后在办公室附近突发脑溢血,且当天不是他值班。因此,蒋某某是在工作时间之外和工作地点之外突发疾病,按规定不属于视同工亡的情形,食品公司不可能按工亡待遇进行赔付。但食品公司从同情和人道主义的角度,让我一起与蒋某某家属协商,做思想工作,最终达成了补偿协议,当即给了蒋某某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化解了双方的矛盾,也更多地节省了成本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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