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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国明律师
钱国明律师
江苏-扬州
主办律师

继承纠纷案例

继承2013-03-17|人阅读

老人过世之后往往会留下房产,如果这个老人有多个子女,就有可能发生争夺遗产的纠纷。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周X祥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被继承人周某惟与王某英系夫妻,育有二子一女。长女:周某琴(已于2007年9月6日过世),长子:周某海、次子周某祥。周某琴生一子为齐某俊。

被继承人周某惟于2010年9月24日去世,王某英于2011年12月27日去世。后留下位于江都区仙城路38号新时代广场97平方的房产一套,价值约人民币60万元。该房屋在其他继承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周某海和妻子李某巧在拆迁办修改了拆迁补偿协议领取了房屋产权证。

原告周某祥将被告周某海、李某巧告上法庭,齐某俊也做为了本案被告。要求依法分割该处房产,并申请了财产保全。原告律师调取了本案中房产的原始拆迁协议,并调取了房管局的房屋登记档案。发现房管局的档案里面的拆迁协议明显是原始拆迁协议的变造版,拆迁协议是2007年6月23日签订,却在被拆迁人周某海旁边写上周某惟已过世。

本案经过庭审,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扬江民初字第0295号

原告周某祥,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五一巷;

委托代理人钱国明,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海,男,195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时代广场2单元

被告李某巧,女,195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周某海之妻。

共同委托代理人姜月明,江苏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某俊,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江淮路93号

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祥与被告周某海、李某巧、齐某俊继承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现登记在被告周某海、李某巧名下的坐落于扬州市江都区仙城路38号新时代广场1号综合楼1号住宅1号综合楼Z1205室房屋一套,其中属于原告周某祥的份额折价为175000元由被告周某海、李某巧支付给原告周某祥(已支付);属于被告齐某俊的份额由其赠与给被告周某海、李某巧,故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全部归被告周某海、李某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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