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张某某在学校因琐事与同学高某某发生冲突,在肢体接触过程中,致高某某牙外伤脱落,经法医鉴定属轻伤。
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2月1日被XX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2月,张某某的父亲委托陈晓伟、徐尊立律师为张某某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以及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提供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了解案情,经律师与检察院沟通,检察院针对牙齿脱落原因不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案侦查终结后于2013年04月27日移送至XX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案于2013年7月2日在XX少年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陈晓伟、徐尊立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系未成年人。2、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张某某主观恶心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4、被告人张某某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5、被告人张某某在亲属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病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6、被告人张某某依法全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基于上述六点,律师建议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XX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法制观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确处理,在互殴过程中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刑法,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法院在充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张某某及其家属对陈晓伟、徐尊立律师的辩护工作及本案判决结果表示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