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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娜律师
李娜律师
广东-汕头
主办律师

某幼儿园与吴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损害赔偿2012-03-13|人阅读

案例:6岁的小朋友吴某,在一所寄宿制的幼儿园全托。某日在课堂上,坐在吴某旁边的两个小朋友争抢铅笔,任课老师没有及时制止,导致一个小朋友不小心将铅笔插到吴某的眼睛,导致吴某十级伤残。吴某监护人委托李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及侵权儿童家长共同赔偿吴某经济损失合计133820元。

争议焦点:吴某家长认为幼儿园应赔偿吴某的损失,幼儿园则认为伤害的发生是意外,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此次事故无需承担责任,因而发生争议。

律师意见: 吴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上课期间受到伤害,法律推定幼儿园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幼儿园辩称事故发生是意外,但并没用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故幼儿园对吴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本案以调解结案。幼儿园赔偿吴某75000元,侵权儿童家长赔偿吴某25000元,并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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