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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娜律师
李娜律师
广东-汕头
主办律师

成功代理离婚案

离婚2012-08-31|人阅读

案情介绍:原告王某与被告沈某于2009年底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20日生育小孩。孩子出生后,双方经常因为琐事争吵,被告毫无责任感,完全不照顾原告及孩子。原告一个人既要照顾孩子,又要为一家人做饭并承担全部家务。在一次吵架后被告甚至动手殴打原告,原告受伤后无法照顾孩子故回父母家居住,由父母帮助照顾。原告走后被告随即更换门锁,不让原告进门,半年来一直不闻不问,也未支付抚养费。原告对被告彻底失望,于是起诉离婚,并委托李律师为原告代理人。

双方争议焦点:一、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小孩;二、被告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问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帮助,但被告辩称其无固定工作,无固定收入,无住房,经济困难,不同意支付经济帮助。

判决:一、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50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

三、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经济帮助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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