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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堂震律师
尤堂震律师
江苏-扬州
主办律师

(刑事)少年交友不慎入歧途 抢劫入罪但获缓

刑事辩护2012-01-11|人阅读

2010年王军离开河北老家,来到扬州打工,平时闲瑕之余便去网吧上网,在网吧内结识了同乡张明等人。由于打工收入微薄,而平时上网等娱乐开销较大,在张明等人的唆使之下,便与他们结伙抢劫,很快案发,一伙三人均被刑事拘留,后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接受委托之后,本律师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并获得成功。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王军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军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王军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

被告人王军归案后如实供述参与抢劫的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坦白的要件,具有坦白情节。这一行为表明,被告人王军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是逃避。由此可见,被告人王军是一个有责任感的人,勇于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相信这样的人在经历这一次教训之后,一定会痛改前非,踏踏实实工作,绝不重蹈覆辙。显然,这样的人社会危险性不大,易于改造。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坦白的被告人,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王军坦白交待犯罪事实并勇于担责,应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三、王军已对被害人退赔,且愿意交纳罚金,悔罪表现好;

被告人王军已积极主动对被害人进行了退赔,足见其悔罪诚意,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此外,其家属也愿意为他交纳罚金,足见其悔罪态度较好。

四、王军在该次犯罪之前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较好;此次犯罪系交友不慎,一时糊涂。

被告人王军此前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就此次犯罪原因,他也作了深刻反省,主要是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慎所致。他文化程度不高,在法律知识方面则完全是文盲,虽然这绝不应该成为他犯罪的理由,但这多少说明我国法制教育的缺乏和不得力。发生这样的悲剧,相信今天参加庭审的任何人都会为此感到遗憾。被告人王军年龄尚小,就步入社会,缺乏社会经验,结识了一些不好的朋友,这也就是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因素。如今的社会,青少年的教育问题一直是一个重点和难点问题,为什么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我想,这多少与我国的教育体制有着一定的关系。王军作为未成年人,几乎完全靠父母供养,心智不成熟。作为王军的辩护人,在为其辩护的同时,我认为有必要提醒他,在经历此次教训之后,一定要逐渐成熟起来,学会明辨是非的能力,学会自食其力的能力。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军虽已构成抢劫罪,但其系未成年人,且具有坦白情节,悔罪表现较好,社会危险性较小,加之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考虑到以上情节,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王军单处罚金或判处刑罚的同时适用缓刑为宜。

抢劫罪属于较严重的一种人身和财产犯罪,一般会被判处3至7年有期徒刑不等。本案经过辩护律师的成功辩护,王军最终被判决构成抢劫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至此,他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较好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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