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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敏律师
于敏律师
吉林-延边州
主办律师

刑事亲办案例---不起诉决定书

刑事2020-03-09|人阅读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吉林省蛟河市人,居民身份证号:22028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珲春市**街**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吉林省蛟河市**镇**村**组)。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进出口货物、物品,于2019年7月17日,被珲春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进出口货物、物品罪,于同年8月6日被珲春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辩护人于敏,吉林竞捷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珲春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和被不起诉人古某某、岳某某、张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于当日告知上述4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告人、被不起诉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6日,朴某某(另案判决)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决定从朝鲜走私入境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朝鲜产板蟹、青虾、贝类等海产品,由王某某雇佣被不起诉人古某某、岳某某分别驾驶一辆白色越野车、一辆白色、一辆蓝色无牌照金杯牌面包车到图们市凉水庆荣村中朝边境线走私入境、运输朝鲜产海产品,朴某某在珲春市内接货,在王某某指使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负责配置上述2台面包车钥匙、购买给朝鲜人的食品、烟等物后运输至边境线。当晚22时许至7月17日凌晨期间,王某某、古某某、岳某某采取绕越设关地的方式,走私入境62箱朝鲜产海产品后,根据王某某指使古某某、岳某某开车返回珲春的路上,在珲春市302国道英安镇段被珲春海关缉私分局抓获,并当场扣押走私入境的上述海产品。经鉴定,涉案扣押的朝鲜产海产品价值人民币29.085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但因其系从犯且走私货物已被侦查机关扣押,犯罪情节轻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本案涉案物品由珲春海关缉私分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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