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一审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以(2013)穗花法刑初字第74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彭某某不服上诉。
辩护过程:被告人彭某某一审未委托本律师,二审其家属委托本律师,本律师提出辩护意见:一审定性不当,认定彭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并当庭提交了书面辩护词。
二审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以(2013)穗中法刑一终[了第595号刑事判决书改判被告人彭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