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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经常居所地通过诉讼方式办理离婚

离婚2020-08-04|人阅读

  金某与何某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谈恋爱1年左右登记结婚,结婚后两人于2007年育一女儿,婚后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由于金某平时工作很忙,两人很少时间在一起,渐渐的何某与以前的初恋女朋友陈某又走在一起,何某还意外的使陈某怀孕了。后来,陈某法短信给金某,金某于是得到此事,得知后,金某非常伤心,坚决要与何某离婚。

  梁律师接受金某的委托后,发现金某和何某都是外地人,两人是在何某户籍地江西办理结婚登记。但从2005年,两人就来到广州工作,于是,梁律师指导金某去居住的小区物业管理处开具居住证明,后来凭着居住证明,梁律师代理金某向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两人离婚,孩子抚养权归金某所有。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何某承认与前女朋友有了小孩,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离婚,小孩的抚养权归金某。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9条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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