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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宝泓律师
于宝泓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深圳首例法院判决保险合同“无责免赔”条款无效

合同纠纷2011-12-10|人阅读
【案例】:白某于2010年4月为其名下的宝马车向**保险投保,其中除交强险,商业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33万余元,缴纳保费8000余元。保险期限自2010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 2010年12月2日晚,白某驾车在宝安区被案外人王某驾驶的货车追尾,导致车辆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白某立即通知了被告,并配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查验。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事故责任,白某无责任。事后,白某为修复车辆共花费两万余元,白某根据保险合同向平安保险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白某无责任,属保险条款“无责免赔”情形,拒绝赔付。 于宝泓律师接受此案后,经对案件研究,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权利义务不对等,委托人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反而得不到保险赔偿,明显不符合保险合同目的,且保险条款内容在实质上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为此决定提起诉讼,主张合同利益。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开庭审理于日前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辩称应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原告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故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然该条款属被告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减轻了被告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甚至极易引发道德风险,在被保险人无过错的情况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势必导致被保险人为获得赔偿而追求过错的产生,从而导致不可预见的损失,故该条款无效。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两万余元。 本案中委托人的合同权利得到法律的保护,或许保险业的强势地位将逐渐改变,使保险价值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案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1)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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