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住房贷款、冒名贷款、黑名单、个人征信。
孔某(受害人)曾在太原A百货公司工作,2007年离职,在此期间,并未办理过任何性质的住房贷款。2009年,孔某在太原开始购买住房时,被相关机构告知在央行系统中已显示有孔某于2000年在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营业部贷款23元的房贷记录,并显示逾期还款不良记录;目前不能贷款买房。原来,A百货公司及B开发公司,利用孔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冒名办理房贷手续;太原C支行、D分行营业部未经贷款人即本人签字按手印同意,审核不严违规放贷,共同造成了孔某被冒名贷款、留下不良记录的事实。秦律师接受孔某委托,起诉了ABCD,杏花岭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消除记录;被告赔偿损失。
荆某诉工商银行太原*支行(银行逾期还款不良记录)名誉权纠纷;
浙江省代某诉工商银行太原*支行(银行逾期还款不良记录)名誉权纠纷;
广东省贺某诉中国银行太原*支行 及诉交通银行*分行(银行逾期还款不良记录)名誉权纠纷;
与上述事实相似,判决结果亦相似。